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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录入时间:2023-1-18 浏览量: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廉政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行为。各部(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遵照《甘孜州红十字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采购项目实施部(室)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论证项目需求预算和项目实施需求、实施采购环节、组织履约验收、采购档案管理等,办公室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指导监督管理责任,监事会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前立项需求论证、采购项目实施内容需求论证、预算编制及计划备案、预算执行、实施采购流程、签订合同及备案、验收付款、监督检查等规程。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每年 10 月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部(室)在每年 9 月 15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实施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计划,组织对拟采购项目前期立项需求论证,以保证采购项目需求科学合理、务实节俭,杜绝豪华、重复、低效、无用采购发生。年中追加预算采购项目同样要进行前期立项需求论证。

       第七条 采购项目前期立项需求论证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投资规模和资金的来源等。采购项目前期立项需求论证的方式,是否需要邀请专家或专业人员,由部(室)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决定。

       第八条 采购项目前期立项需求论证合理,需纳入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由部(室)报规划财务处初审同意后,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 由办公室汇总的下一年度拟实施采购的项目,依法按照四川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部(室)下一年度零星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需求,于当年9 月 15 日前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经党组会审定。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需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应当需求合理、应编尽编。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30 日内,涉及采购项目的处(室)配合办公室完成备案工作。需备案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资金、组织形式、执行方式、支付方式、执行时间等。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15 日内,涉及采购项目的部(室)配合办公室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备案完成后,办公室根据各采购项目实施时间节点,通过省财政厅“金财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请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预算正式批复后,采购部室在实施采购前,应对采购项目编制采购实施方案(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项目除外),采购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概况;项目预算、资金来源;采购标的核心需求;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拟实施方式、实施时间;采购拟达到的效果等。

       第十五条 采购部(室)需开展项目实施需求论证。项目实施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需求论证由各部(室)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部(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实施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期间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 50万元,由承办部(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200万元,由承办部(室)、办公室组织 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0万元以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部(室)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由承办部(室)、办公室组织 5 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 3 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各部(室)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项目实施需求论证的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项目实施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两大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州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目录及限额标准以省政府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及各部(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要求及年度《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室)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部(室)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即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向代理机构推送《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政府采购申报书》、进口产品采购批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方式变更批复(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项目需求(含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答疑,无异议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3 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各部(室)选派业主代表技术人员参加评标,监事会和派驻纪检组人员对评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程进行监督。具体实施流程详见附件 1《公开招标采购流程图》。

       第二十八条 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零星小额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在州财政局批准实施采购后,由办公室进入四川政府采购网执行系统 --竞价采购系统,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分散采购。具体采购流程详见附件 1、2、3、4《公开招标流程图》、《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流程图》、《询价采购流程图》、《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第三十条 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部(室)会同办公室自行采购,自行采购不是随意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节俭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规则的实施,具体实施方式按照《甘孜州红十字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由会法定代表人签订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采购项目责任部(室)的分管会领导直接签订;5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由会法定代表人签订,按大额资金支出程序向党组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部(室)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三十三条 各部(室)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须当日内交一份给办公室备案,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与备案系统”进行公告;7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部(室)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可与原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室)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各部(室)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室)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由项目需求部(室)牵头,熟悉掌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单数组成。中标、成交金额 2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工作方案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验收清单和安全标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制定。

       第三十九条 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第四十条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的标的货物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格式见附件 13《 验收书》)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和与验收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使用人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使用人无力按照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及资产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部(室)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厅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银行帐户、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四十四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将未完成情况及原因报会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财政部门书面申请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各部(室)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需向办公室提供配置资产文件或通知及分配清单、验收报告书,由办公室按照分配清单出具资产入帐通知书或资产调拨通知单,通知资产使用单位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八章 政府采购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委托代理机构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结果等。

       第四十七条 办公室在合同公告时要在“采购信息录入”里准确完整地录入采购项目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及各部(室)应当妥善保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项目方案审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定)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九条 采购文件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由各有关采购项目部(室)及规划财务处提供采购活动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及方法,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实行定期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 8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评价。

第十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事会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廉政监督,州财政局与会办公室分别负责不同层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四)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七)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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