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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
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22-12-29 浏览量:138
 

       第一条  为了我州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更好地服务受益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省红十字会要求以及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由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适合于受益对象需求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接收捐赠物资时,捐赠方不得附带有偿条件和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社会实际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捐赠协议与捐赠函。原则上大宗物资(或设备、设施)接收时要及时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或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确保捐赠行为属捐赠方自愿行为,明确产权归属,明确捐赠意向,明确捐赠数量、规格及相关技术指标,核实捐赠物资(或设备、设施)的价值(自行生产的按出厂价认定价值、自行采购的按采购价认定价值)。同时捐赠方要提供单位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  不宜接收的捐赠物资。根据州红十字会实际,原则上不接收鲜活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不接收保质期低于 6 个月的产品,暂不接受辖区(灾区)内不急需的捐赠物资。

       第六条  药品或医疗用品捐赠。药品或医疗用品作为特殊捐赠物,其捐赠需根据辖区(灾区)内实际需要科学确定是否接受,对于辖区(灾区)内确需的药品或医疗用品应按照州政府统筹安排和分工组织接收。引导捐赠者直接对口捐赠至相关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州红十字会做好解释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定向捐赠物资。明确了受益个人或单位的定向捐赠物资和设备设施,需征得受益方同意方能接收并及时办理转赠手续。

       第八条  需暂时保管的非定向捐赠物资。在接受非定向使用的书法、绘画、雕塑等艺术物品时,应做好详细完整登记造册建好接收台账。对于有明确捐赠对象的定向捐赠物品,应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分发各捐赠人,并完备签领手续。对于有待作进一步转换的非定向捐赠物品,应根据该类物品必要的保存条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妥善保管,做到不遗失、不损坏。要按规定对该类捐赠物品适时通过拍卖等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价值转换,将转换变现的资金按规定用于人道主义事业。

       第九条  捐赠物资的运输。原则上捐赠物资的运输由捐方负责运送 到州红十字会指定的物资仓库、车站、码头、机场或物资临时存放点。

       第十条  捐赠物资的验收

       1.捐赠物资入库前必须指定专人严格履行相关的验收程序。

       2.接收捐赠物资时必须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 保质期及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核实。

       3.对不能确认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要及时抽样送往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或协调相关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对其质量进行认定。拒绝接受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捐赠物资。

       4.质量与数量把关。按照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捐赠函,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要求捐赠方及时更换,或按程序予以退回、销毁。验收数量不足的捐赠物资,要及时补足约定数量或请由捐赠方重新出具捐赠函据实调整捐赠数量。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包裹处理。通过邮局、物流捐赠的包裹,要按照相关程序集中进行拆检验收。包裹内应避免多种物品混装,以免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减轻拆箱分检归类压力。

       第十二条  销毁与返回。对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要按相关程序销毁或返回捐赠方,销毁或返回捐方前要书面告知捐赠方,赢得理解支持。对境外捐赠物资标示、标牌及包装物不适合国内(大陆)使用的, 在征得捐赠方理解支持的情况下,按相关程序、在符合要求的地点对上述标示、标牌及包装物予以撤卸和销毁。

       第十三条  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制度。捐赠物资验收结束,要及时登记,并分类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要认真整理保存捐赠物资接收台账,作为捐赠物资接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捐赠物资接收资料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入库储存。按照捐赠物资便于管理和转移的原则,进行分类分区入库存放。应在符合条件的仓库储存捐赠物资,除非在救灾物资储存超出红十字会仓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将捐赠物资转移储存于其他经营性仓库。严格捐赠物资储存管理,确保不损坏、不遗失,提前做好保质期预警,加强保质期管控,确保及时分发使用。

       第十五条  出具票据。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及时向捐赠方据实开出统一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公开公示。即时统计汇总接收捐赠物资数据,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捐赠资料归档。按规定分类整理捐赠物资的协议或捐赠函、捐赠方提供的单位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验收清单,以及捐赠物资接收台账等相关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州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工作由综合业务部统筹,捐赠物资具体接收、储存、运输工作的执行单位是甘孜州红十字会备灾中心。

       第十九条  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发现,认真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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