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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22-12-21 浏览量:112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及时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地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红十字会法》、《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和任务

       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统筹预算、综合平衡、过程控制、厉行节约、合理开支。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维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全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1.资金的使用实行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统一管理,大额开支事项需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分管财务会领导、分管业务会领导、部室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分级把关,审批签字,详见本办法第五章。

       2.共管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要求必须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所有收支均由办公室财务统一核算。所有资金账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室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和管理现金。办公室及财务人员负责资金预算、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各类捐款、援助合作项目、增值收入、会费等资金管理。党费和工会经费由办公室财务代管,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

       1.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财政核拨的各项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其中各专项经费由各部室根据工作计划和相关法规政策编制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财务;公用经费由办公室财务编制预算,报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财务根据州财政局的要求和业务部室报送的预算建议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筛选并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及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常务副会长签字提交党组会审定后,报州财政审批。

       3.各类捐款、援助合作项目资金的预算按捐赠者意愿、项目协议由办公室财务编制,增值收入预算按总会有关捐赠资金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财务编制,会费预算按红十字会会费规定由办公室编制,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常务副会长、党组会程序审定。

       4.所有预算建议方案中涉及设备购置的,需对购置的必要性提出论证。

第五条  预算执行

       1.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财务按批复下达各部室年度预算支出方案,业务部门确认并细化资金使用计划,报党组会审查后执行。

       2.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拖延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经费标准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确需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需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预算执行纳入对各部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3.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决算

       预算年度终了,由办公室财务组织年度决算工作。按照州财政的统一要求编制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境内外各界的捐款和上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合作项目援助资金、增值收入等。

       财政拨款、会员会费收入及零星其他收入纳入基本账户核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四川省红十字会、兄弟市(州) 红会和境外红十字组织的援助拨款按其项目分类在项目专户核算;境内外社会捐款纳入捐赠专户核算。办公室财务不得擅自新增或迁移账户。

       第八条  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进入机关开设的指定账户,不得分散管理,私设小金库。财务部门对各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

       第九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应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接受职工个人缴纳的工会会费等费用,需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产耗费。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所有支出都必须有经费预算,没有经费预算的支出不得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比照国家财政法规或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确需要的特殊支出,需按规定程序报党组会审批。

第十二条

       1.差旅费、公务接待 、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费用支出按会机关资产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3.基本支出预算安排的交通、文件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及房屋日常维修费、水电气通讯费等由办公室后勤负责办理支出核算手续。

       4.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的调整、变动由办公室人事按照规定程序将人事部门批复结果通知财务,财务报州财政局进行工资直发。机关个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扣缴事宜由办公室财务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5.机关劳务承包费及聘用人员薪酬支出按合同由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财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合同为多页的必须有骑缝章,采买物品清单必须有印章;票据粘贴规范、牢固,必备附件齐全。各流程的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签字。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负责编制和上报分月用款计划,各部室若有 1万元以上开支,原则上应提前半个月告知财务室,以便向州财政申请额度并保证用款。

       第十五条  财政性支出:依次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财务负责人及监事会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会领导同意后,分管财务会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捐赠资金)支出:属于按项目协议拨付的,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财务负责人及监事会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新安排的项目资金(含支持费),必须经党组会研究议定后按程序签批。

       第十七条  在应急状态下,需要紧急支出款项(如涉及救灾、救助的)可以特事特办,在常规审签不能及时进行时,经办部室可取得主要领导的短信(微信)批示,经财务室及监事会负责人审核、记录后执行,相关支出文件的审签事后尽快补齐。

       第十八条  凡无预算安排和经费来源的项目开支,应先由经办部室写出书面报告,按支出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并落实经费渠道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现金及借款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予以结算。工资、 奖金、补助、授课费和劳务费,人道救助受益人、援助项目受赠人的款项等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存入其个人的银行储蓄卡,如确有特殊情况超出 1000 元的,经分管财务会领导批准后,可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加强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收取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预借款项。确因到偏远地区出差的或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借取现金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日期、用途、金额和预计还款日期,借款单必须有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会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事宜。分管财务会领导不在单位急需用款的,可委托财务室负责人代理批准手续,待分管财务会领导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借款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借款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到机关财务办理还款手续。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分管财务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推迟还款日期和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  每年向甘孜州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或捐赠者的要求,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或捐赠项目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项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关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负责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后,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办公室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人员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办公会审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监销。

       第二十九条  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为止。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进行的指导和检查,包括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介组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关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1.对经费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或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3.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向党组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室部要积极配合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在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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