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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更好地服务受益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等相关规定,募捐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2)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3)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4)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合规的捐赠票据。
(5)捐赠款物由红十字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加强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及时做好账务记录,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6)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尊重捐赠者意愿;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可根据红十字会人道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7)救助款发放形式主要以银行转账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也可根据实际,上门探望发放或申请人直接到红十字会领取。
(8)在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9)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
(10)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发现,认真落实整改。
(11)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3)在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在遵照捐赠者捐赠意愿的前提下,募捐的款物的使用报州委州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14)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报省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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